
内容简介
主讲人
张晓芬|月旦会计实务研究副总编辑
【讲座介绍】
网路世界无远弗届,据报载台湾网红行销市场规模已突破60亿元,有鉴于此,2025年9月10日发布网红税最新规范「个人经常性于网路发表创作或分享资讯课征营业税作业规范」,并自即日生效。网红及平台作业规范型态扩及境内及境外,范围包括:网红于境内或境外提供劳务,于境内或境外平台播放取得分润,交织出多种组合情境,依据营业税法之课税规定及租税管辖权范围,各有不同课税判断及规范,本讲座将详细分类,并逐一说明解析。
【讲纲】
- 壹、营业税之课税主体
- 贰、营业税之课税客体
- (一)网红于境内或境外提供劳务 VS.观众于境内或境外使用
- 1.境内提供+境内使用
- 2.境内提供+境外使用
- 3.境外提供+境内使用
- 4.境外提供+境外使用
- (二)境内或境外网红取自境内或外平台之分润
- 1.境内网红提供劳务+境内平台分润
- 2.境内网红提供劳务+境外平台分润
- 3.境外网红提供劳务+境内平台分润
- 4.境外网红提供劳务+境外平台分润
- 参、所得税相关课税
- (一)综合所得税
- (二)最低税负制
- 肆、缓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