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简介
主讲人
李承陶|协恒国际法律事务所执行长
黄若清|诚远商务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 <
【讲座介绍】 保险契约之可强制执行性已对债权人求偿之路、债务人之财富规划、寿险公司及执行法院人员负荷等产生莫大冲击,为因应社会需求,立法者已于2025年6月3日修正保险法相关规范,以期在各方利益中求取平衡。但新制能否彻底解决保险契约强制执行在法律上之各种争议,又或于强制执行实务上会否衍生其他争议甚至刑事责任问题,均有待观察;另于2025年4月全球金融市场历经一波由美国关税政策引发的系统性修正,当时市场亦传出许多投资人不得已解约保单以筹措资金,近日川普政府再度宣布对多国维持高额关税,市场动荡风险随之升高,倘投资人未充分评估税务与法律风险即贸然解约保单,恐衍生非预期之损失。
因此,本讲座前半部将以新制下之保险契约强制执行疑义为核心,并协助与会者厘清保单强制执行之范围与限制,后半部则就「保单终止之税务风险」进行分析,让与会者理解解约与课税的实务关联、避免不必要的税负风险,从而在财务规划、资金调度与债务追偿等面向上,能够做出更审慎周全的决策。
【讲纲】 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号做成后之各方冲击
(一)执行法院、保险业之实务困境
(二)债务人权益与保障之受损
(三)常见执行实务争议问题
二、2025年6月3日修正之新保险法制度运作分析
三、现行保险法与司法院颁布之法院办理人寿保险契约金钱债权强制执行原则可能衍生之疑义
四、保单解约金之性质与课税探讨
(一)保险契约解约金之性质
1.传统保险契约解约金
2.非传统型保险契约解约金
(二)保险契约解约金是否为税法上之「所得」?
1.所得税与量能平等负担原则
2.保险契约解约金是否具「所得」性质
3.保险解约金不适用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7款免税规定
五、个人综所税已列举扣除保险费是否应补征税额
(一)解释函令所示提前保单解约应补征列举扣除保费
(二)系争解释函令与「逃漏税」及「租税规避」观念释疑
六、保单解约税务风险之实务对策
(一)保单终止前应留意的税务评估重点
(二)替代解约方案(如保单贷款、部分解约等)与其税务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