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主讲人

戴瑀如 │ 政治大学法律学院专任教授

法定代理人就不利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之事项应无同意或承认之权限──台湾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234 号判决

【讲纲】

  • 本案事实
  • 争点
  • 评析
     (一)本判决之意义
     (二)父母为未成年子女订立保证契约之性质
     (三)比较法上之观点
     (四)结论
  •  

    无意识或精神错乱的意义──台湾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702 号判决

    【讲纲】

  • 本案事实
  • 争点
  • 评析
     (一)民法第75条后段之规范内容
     (二)就处于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之状态应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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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特色】
  • 1.争点式整理学说、实务
  • 2.评析最高法院见解
  • 3.案例研习强化逻辑思考